关于堕胎问题
1,胎儿在某一个时间点之后算有生命权的人,之前不是,这个分界点具体在哪里有争议,但我不同意无条件禁止堕胎;
2,怀孕和生育对女性权利伤害极大,极度保护胎儿权利就会相应的极度伤害女性身体自主权;
3,二者发生矛盾,如何权衡。我认为决定权绝大部分应当属于女性,只要承认女性是平等的人类,不是男性的财产,就不应该男性来决定这个问题 4,美国不是完美的灯塔,也是无数矛盾无数罪恶与希望混战的战场。人类血战着艰难前行,是过去的历史,也是现实的每一天,很可惜我不在美国,不能在场参加和支持女性们争取自己权利的战斗。
以前我也写过一些美国和整个西方的历史罪恶,立刻就有人非常聪明的读出来我是匪的大外宣,这种人的脑袋就属于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压倒了具体的人间疾苦。某某势力是我支持的,所以他的罪恶我就不能承认,甚至不能允许别人提起,这样的人,嘴巴里喊民主自由,喊基督上帝,其实他们爱的仍然是权力,而不是人。
回到堕胎问题,在两难之间如何取舍,一定会有大量矛盾,太过复杂,我没有具体的意见。我的意见重点是,法律条文如何制定,司法实践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我觉得主要决定权应该属于女性,比如由女性全民公投决定,或由女性选举的女议员女法官来决定,或者至少女男投票权应该是9:1。
(一路向北🇨🇦@Patentsearch_JI·6月25日回复 @LiYing_2015:人家只是说最高法院是解释法律不是立法机关。每个州可以自己立法允许堕胎。但是你要明白联邦制国家的最大特点就是给各个层级的政府都赋予了明确的权力,美国宪法不给联邦政府这个管辖权,当然各个州有权利来决定自己的法律.)1,美国宪法是哪里来的,能不能改变,历史上有没有过改变,为什么变,如何变?2,美国内战同样消灭了南方各州制定奴役黑人的法律的权力,请问你支持还是反对?
(Jing Gu@gujingc·6月30日:州权说,并不新鲜。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的老调。)我也问了同样的问题,美国内战同样消灭了南方各州制定奴役黑人的法律的权力,请问是支持州权奴役黑人?还是支持联邦消灭这种州权?支持“州权”的人,坚决不肯诚实的回答。问题的核心应该是某种法律在实质上是保护自由还是消灭自由? 而不是州权神圣。
很多人实际否定女性堕胎权,但他们不肯直接说他们主张什么观点,而是把这个案子包装成“联邦不管,立法权属于各州,州权神圣”。自由是最终目的,民主和法治都只是保护自由的手段,如果三权分立的后果甚至目的就是要剥夺自由,那么三权分立的正当性又如何成立?
如果州权至高无上,那么联邦为什么要存在?如果军事外交情报权应该归联邦,为什么立法保护女性的权力不能归联邦?如果废除黑奴制度的权力可以归联邦,为什么立法保护女性的权力不能归联邦?是不是女性地位比黑奴还要低?如果不该如此,那么联邦立法干涉堕胎权问题,逻辑上有什么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女性有没有身体自主权,女性权利高于还是低于胎儿权利,明确讲支持还是反对就行了,扯三权分立和州权就非常不诚实。支持或反对的原因只能是法律实质上是否保护女性,无论立法者是联邦还是州,都不应该因此改变立场。
三权分立好不好,州与联邦分权好不好,判断依据只能是实践上这些制度有没有保护自由,有,就好;没有,就不好。如果不能保护自由,请问好在哪里?难道能论证说三权分立好就好在三权分立,州权好就好在州权,象宗教的神圣教条一样,不可侵犯不容置疑吗?
美国宪法哪里来的,美国各种制度哪里来的?都是人造不是神创。社会制度变革要谨慎不要过度激进,以防大动荡大冲突,这是有道理的,但社会制度终究要变,时代变了,人的知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都变了,所以绝大多数人形成的“正义”共识也会变,制度也要跟随一起变,否则制度就成了不正义制度。
【我的观点很简单,如果反抗者对加害者实施对等报复,以欺负人之道还施欺负人之身,尽管手段不符合理性客观中立的完美标准,我不积极主张这样的报复,但也不强烈反对。因为:1,不可避免;2,受害者有仇恨心理情有可原;3,加害者必须实际感受到同样的痛苦,然后才能真正理解受害者。
无论哪个反抗运动都符合上面我所说的,比如女反抗男,屁民反抗匪,藏人维人回人蒙人港人台人反抗匪,不管多么极端多么暴力,我的同情都在反抗者那一边,因为历史并不从反抗者的极端暴力这里开始,在此之前还有加害者更极端更暴力的长久历史。
(KR^@AS_AL_R2021年4月3日回复 @LiYing_2015:斗胆问一句这种报复行为应该以什么形式结束呢?某一方彻底消失?还是某种目的通过暴力手段达成?原推文链接 )1,网上热点问题最多不超过 __ 天就结束了,然后你不会记得问过这句话,我也不会记得有过这样的回答;
2,抽象的压迫vs反抗问题会持续很多很多年,进步缓慢到感觉不到的程度,要把尺度拉长到几十年几百年才能看到有什么进步,这一点点进步其实都是无数极端分子用极端手段换来的,尽管很少人支持他们/她们;
3,为什么会有报复发生,因为有一方侵害在先,报复什么时候结束,当然要侵害结束之后。
50年前马拉松还禁止女性参加,直到1967年有个极端分子凯瑟琳·斯威策通过男朋友报名,自己再女扮男装参加比赛,然后到1972年波士顿马拉松才首次允许女性参赛,所以你以为女性今天的那一点点权利是哪里来的,还不是无数极端分子牺牲奋斗的结果。每一项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基本权利,最早都是各种极端分子们牺牲奋斗得来的。
(William P. A. da Harbin⬛️⬜️@williamdaharbin6月25日回复 @LiYing_2015:有个动词叫做chinesen,指中国化。人如果失去了按自己意愿堕胎的权力,就等于把自己的身体主权交给了本无权干涉此事的政府。政府扩权到干涉人身体主权的地步,这既是中国主义,也是法西斯极权主义。如果中国得不到灭绝,美国此类问题只是一个开端。)我觉得这不应该叫做中国化,而是中世纪化、神权化。一两百年前中国在世界上毫无影响力的时代,西方世界就曾经是这个样子。女性没有平等的财产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没有投票权,没有穿裤子不穿裙子权,没有参加马拉松比赛权。而且原因也不是你说的“与神背离”,而是恰恰相反,太神了,太热衷以神的名义压迫人,今天美国反对女性堕胎权最坚决的,不就是那些满口神啊神啊的极端主义男权宗教徒吗,按照这些极端主义男权宗教徒的主张建成的理想社会,就是今天伊朗、塔利班版阿富汗、伊斯兰国之类的地方。
(老尹@SiValleyMrYin·6月25日回复 @LiYing_2015:首先,这是个好建议。其次,最高法院的本意就是“我们不管”,交给各州人民自行决定谁来管这事。最后,那么纳税人的投票权重是否也应该多一些?我并不是说纳税人更有资格决定女性堕胎的事。我是说,纳税人作为甲方,在选举乙方(也就是政府官员)上,根据您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应该有更高的决策权。此外,女性堕胎(在加州)是用纳税人的税来cover的。可Google abortion medicare California)女性追求堕胎的自主权,有消耗公共税金吗?纳税人的投票权重高一点的理由是什么?1,女性有没有堕胎的自主权,和堕胎费用谁出,这是完全不同的问题;2,如果女性自费堕胎,不用宝贵的纳税人税金,请问你支持还是反对,理由是什么?3,女性堕胎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涉及的伤害全部由女性承担,所以我主张决定权在于女性自身,男性无权干涉。
一般的政府官员选举问题,涉及的不仅是谁出税金承担政府开支,政府的各种行为还在更大范围上影响全民利益,所以大众民主是合理的。类似的例子,一个小区的事务,只影响这个小区,所以管理委员会只能由本小区业主选举,而不应该扩大到这个范围之外来由外人干涉本小区事务。如果是全国事务,就影响全民,而不仅仅是纳税者,所以大众民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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